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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本法公布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在此特教法中雖無明確規定我的孩子可以〝重讀〞,但因其本身是俱備身心障礙資格,所以學校可以用〝專案處理〞申請看看,機會應該是相當大的。


很可惜,學校並沒有這麼做,未申請之前只是一味的跟我說不能重讀,甚至日後我提出疑問時,校方還以不是〝重讀〞,是〝延長修業年限〞來玩文字遊戲。


以學校的專業人員而言,難道不知道無知家長所說的〝重讀〞就是〝延長修業年限〞嗎?而無知、懦弱的我,當時應該跟學校〝嚕〞才對!


〝明理的家長,吃虧的永遠是孩子!〞這句話應該要奉為座右銘!奉勸家長對孩子的權利要極力爭取才好!


94年10月4日台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頒布下來。


這時孩子已進入三年級就讀。隔年9月(95年),孩子升上四年級時,學校另有一位資優學生因類似情況以重讀身份回來學校復學,此時引起我心中極大的不悅。後來還是我們主動找學校了解,反應是否〝厚此薄彼〞,主任當然是不承認,甚至說:不要拿兩個孩子相比!


主住啊!我自己的孩子我怎麼會不了解呢?我不比孩子的成績、不比一切,我比的是為什麼你們不用同樣的心態來處理事情呢?聰明的學生都怕會跟不上進度,何況是學習緩慢的孩子呢?因為你們的疏忽讓我的孩子學習之路雪上加霜!


一直以來,我尋求孩子重讀的心意不變。現在明確法規頒布下來,學校不但未告訴,甚至當另位孩子申請重讀時,學校也沒有告訴我們,今天如果不是我由其他婆婆媽媽的口中得知此事,學校:你還要誤我的孩子多久?


這些日子以來,陸續在學校遇到種種的狀況,這些狀況已經讓我無法再相信學校了!


我只是想告訴家有類狀況的家長,對相關法規或多或少要了解一些,不要置身事外、完全信任學校,了解的愈多,你的孩子受到的保障就愈大,畢竟孩子的學習是無法重來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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