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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過馬路看手機 遭計程車撞飛亡

 

 

 

 

一對年輕情侶,凌晨1點多行走在高雄市中山東路,兩人闖紅燈,未走在斑馬線上,17歲的女生疑似低頭看手機沒注意路況,遭到一輛疾駛而來的計程車迎面撞飛20幾公尺,送醫不治,也讓論及婚嫁的男友相當自責,司機遭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送辦,5萬元交保,下午到靈堂致歉,遭到家屬痛批,在路口完全沒煞車,才會釀成意外,司機表示,當時被前方的車輛擋住才沒注意到行人,頻頻低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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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市政服務專線

新北市法律諮詢服務處所暨時段一覽表

http://www.rde.ntpc.gov.tw/web66/_file/1397/upload/1999web/a-08.html

 

新北市政府(1樓聯合服務中心)

星期一至五:
1、上午9時至12時(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律師)
2、下午2時至4時(新北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預約專線: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4250
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服務採預約制
現場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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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律資詢服務網 http://lawknow.com/law16.html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案例:

文華與鄰居霏霏感情不好,經常隔窗叫罵,有一天,文華又在窗台上罵霏霏「討客兄」,不料,幾天後,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才知道霏霏告她誹謗罪,檢察官在庭上勸霏霏和解撤回告訴,如果文華同意和解,霏霏可以撤回告訴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3)本案誹謗罪,依刑法規定須告訴乃論,霏霏如果與文華和解,霏霏就可以撤回告訴,文華就不會受到處罰。
(4)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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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機車時速多少算超速?

參考網址如下: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50406162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就是說,如果該路段有標示時速的標誌,依該路段限制的時速行駛;否則就依以下規定行駛。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如果該路段沒有任何時速的標誌而且中間畫有黃色虛線或是雙黃線,時速規定就是50公里;如果該路段沒有劃設任何標線而且沒有標誌限制時速,時速規定就是40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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