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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律資詢服務網 http://lawknow.com/law16.html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案例:

文華與鄰居霏霏感情不好,經常隔窗叫罵,有一天,文華又在窗台上罵霏霏「討客兄」,不料,幾天後,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才知道霏霏告她誹謗罪,檢察官在庭上勸霏霏和解撤回告訴,如果文華同意和解,霏霏可以撤回告訴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3)本案誹謗罪,依刑法規定須告訴乃論,霏霏如果與文華和解,霏霏就可以撤回告訴,文華就不會受到處罰。
(4)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告訴乃論的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

案例:

美娟騎機車上班,在十字路口被阿勇的小客車碰撞,腳受傷,阿勇說要賠償,但美娟等了快一年了,阿勇一直都沒有賠償,美娟可以再告阿勇傷害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如已經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
(3)本案美娟於發生車禍時,就已經知道犯人是阿勇,卻在六個月後才對阿勇提出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4)但要附帶談到的是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一般而言,屬於告訴乃論的罪案,通常都是較為輕微的犯罪,如輕傷害罪(普通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或親屬間的竊盜詐欺侵佔背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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