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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王榮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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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北府教特字第0940302474號函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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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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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特殊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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